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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北京市地方标准《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》(DB11/T 12182019) 发布和实施日期:2019年3月27日发布,2019年7月1日实施。 主要内容变化: 删除了与造浪池相关的内容。 修改了场地、设施设备相关要求,并入安全运营要求。 增加了设置泳线的要求。 修改了带出发台的泳池,出发端开始6米的范围内水深度。 修改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要求。 修改了从业人员相关要求,并入人员要求。 删除了对戏水设备的要求。 修改了卫生环境相关要求,并入环境要求。 基本要求: 应在接待处或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“游泳人员须知”。 应设置醒目的“严禁跳水”、“严禁追跑打闹”、“防滑”、“佩戴泳帽”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。 应有广播设备,并覆盖整个游泳场所。 应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且完好有效,并保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。 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/T 10001.1的要求。 不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。 消毒剂等危险化学品应储存于专用储存室,保持通风、防潮,严禁与还原剂、酸混存。 宜投保公共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,并鼓励游泳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。 宜配备无障碍设施。 安全运营要求: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。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、防滑、不渗水、呈浅色,池角及底角呈圆角。 游泳池内的给水、排水口应设置安全防吸护罩。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.2米,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.8米。 游泳池周围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,深水区、浅水区警示标识。 有深水区和浅水区的游泳池,宜设置深浅水区隔离带。 儿童池应有醒目标识,并不应配置戏水设备。 泳道应使用泳线分割。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,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.0米的范围内,水深应不小于1.5米。 水面面积在500㎡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;水面面积在500㎡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。 扶梯扶手应稳固、表面光滑,扶梯踏板应有防滑措施,不应有锐边、锐角和毛刺。 游泳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小于200 lx。 救生设备用品应符合GB 19079.1的规定。 救生观察台自水面至椅面的高度应不小于1.5米。 应配备专用急救箱,配有急救药品,并于醒目位置设置急救点。 宜配备AED除颤仪。 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、女更衣室、淋浴间、卫生间,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。 游泳池、卫生间、淋浴间及更衣室等公共区域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,并及时进行维护、保养或更换。 未铺设防滑地垫的按照附录B测得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.5。 游泳池、卫生间、淋浴间、更衣室应有通风装置。 应在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,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米,宽度应与走道相通,有效水深不小于0.2米。 室内游泳场所和开放夜场的游泳场所应有应急照明灯。 应配置池水循环、净化、消毒处理设备,新建游泳池配置的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 122的要求,并有产品合格证明。 应配备余氯、PH值、水温度计、浊度仪等水质检测仪器。 应在游泳池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,且符合以下要求:公共区域全覆盖、无死角;高清摄像头;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三个月。 宜在深水区配备水下救生监控系统。 宜安装防溺水智能报警系统。 宜配备酒精测试仪。 管理要求: 水面面积在250㎡及以下的游泳池,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;水面面积在250㎡以上的游泳池,应按面积每增加250㎡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,配备游泳救生员。其中流动救生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人。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的,每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的培训对象应不超过10人。 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,并佩戴明显标识。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的姓名、照片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。 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不应在同一时间由同一人兼任。 水质管理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。 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,并持执业资格证。 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,至少包括游泳救生员、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、水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,并在醒目位置悬挂。 应建立下列制度,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:人数控制制度、健康体检制度、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、游泳设施、设备、器材安全检查制度、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、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、卫生检查制度、淋浴管理制度、意外事故上报制度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。 游泳场所环境管理应符合GB 19079.1的规定。 应公示当日天气、水温、水质情况信息。 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℃。 游泳池及周边、更衣室、淋浴间、卫生间、过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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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 发布和实施日期:2007年7月6日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主要内容: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,包括人工游泳场所、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。 规范了游泳场所的选址、设计及竣工验收,环境卫生,设施与布局,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等。 强调了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、卫生、舒适、明亮、通风,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。 对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的设施与布局提出了具体要求,包括急救室、更衣室、淋浴室、公共卫生间、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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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《自然水域公共游泳场所救生安全管理规范》 发布和实施日期:2021年12月27日发布。 主要内容: 规范了自然水域公共游泳场所的救生安全管理,包括救生员配置、救生设备、急救措施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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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夏季的到来,游泳成为众多市民喜爱的休闲健身方式。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,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,以下是我们为您准备的游泳场所公示栏——体育项目安全规范指南,旨在帮助您了解游泳场所的安全要求,保障您的游泳体验。
游泳场所必须取得《营业执照》和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》,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。消费者在选择游泳场所时,应仔细查看这些证照是否齐全有效。
根据国家规定,250平米以下的游泳池必须配备三名救生员,且救生员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。游泳场所应公示救生员信息,包括姓名、资格证编号等,确保救生员在岗在位,能够及时应对紧急情况。
游泳池水质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。游泳场所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,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。检测内容包括水温、pH值、余氯含量等。检测结果应在公示栏内公示,接受公众监督。
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,如救生圈、救生衣、救生杆等。同时,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,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,如“水深危险”、“禁止跳水”、“儿童游泳需成人陪同”等。
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,定期对游泳池进行消毒处理。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,确保游泳环境清洁卫生。消费者可查看公示栏内的《卫生许可证》及从业人员健康证。
游泳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,包括溺水救援、紧急疏散等。应急设备应保持完好,并定期进行演练,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。
游泳场所应尊重消费者权益,提供优质服务。消费者在游泳过程中如遇问题,可向游泳场所管理人员反映,或拨打相关投诉电话进行投诉。
游泳者应文明游泳,遵守游泳场所的各项规定。如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入池、禁止在泳池边嬉戏打闹等。同时,患有传染性疾病、皮肤病等人群应遵守禁泳规定,以免影响他人健康。
通过以上游泳场所公示栏——体育项目安全规范指南,我们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享受游泳乐趣的同时,能够关注自身安全,共同营造一个安全、健康的游泳环境。